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

初探非營利組織理論(一)— NPO應有的要素

. 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

寫在前面

非營利組織(NPO)管理在九二一大地震的時候引起廣泛討論,原因是因為公部門遇到大量捐贈資源的時候,處理的烏煙瘴氣,反觀慈濟、紅十字會等社會公益型非營利組織,卻可以發揮平時的能力,把公益資源(物資、錢、人)次佳化的使用。

政府、企業、非營利組織,三者在本質跟管理上,有很大的不同。先不論最龐大且繁雜的政府,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差異,在以前開始接觸某些基金會,或者像是扶輪社、獅子會、同業公會等機構,在共同的目標之下,而有資金跟人員的投入,從組織到經營,跟設立跟設立企業在想像上就有很大的差異。

「要如何在非營利的狀況下執行任務,已達成或是實現目標?」在這個疑問下,盡可能來整理「非營利組織(Nonprofit Organization)」遇到的種種,除了解惑之外,也分享給第一次看到這個領域的朋友。

界定「非營利組織」

非營利組織(以下NPO)稱可綜合界定為:

「具備法人資格,以公共服務為使命,享有免稅優待,不以 營利為目 的。組織盈餘不分配給內部成員,並具有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」
展開來看,NPO具有下列要素(Tomas Wolf, 1990)
  • 具備有公眾服務的使命。
  • 必須在政府立案,並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。
  • 必須為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。
  • 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。
  • 其經營得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。
  • 享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,捐助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免列入免(減)稅的範圍。
L. S. Salamon 的 The John Hopkins Comparative Nonprofit Sector Project 對 NPO 的定義:
  • 正式化(Formal)
  • 私人的(Private)
  • 非利潤非配的(Nonprofit Distributing)
  • 自主管理的(Self-governor)
  • 志願服務(Voluntary)
相對於一般營利企業,其目的、法規所賦予的權利義務及資金來源上有明顯的差異,以及NPO更加強調的志願服務。

Peter D. Hall認為非營利組織應具備三項目標:
  • 執行政府委託之公共事務。
  • 執行政府或營利組織所不願或無法完成之事務。
  • 影響國家營利部門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之政策方向。
在此三種一般性的目標之下,非營利組織其實擁有較類似公部門營運的性質,如服務公眾及無營利經營,但是NPO會「執行政府或營利組織所不願或無法完成之事務」,自然不能直接使用這兩者的資源。基於公眾利益,所以衍伸出NPO免稅及對捐贈者減免稅的概念。

既然有著非營利的前提,NPO經營動機自然與「追求利潤」的一般企業有所不同。NPO經營動機是「使命」,經由反應社會需要的使命以獲得各界支持。Peter F. Drucker說過:「募款的目的,是支持非營利組織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使命,而不是將使命置於募款之下。」

所以要形成NPO的前提,是「使命」,而非追求利潤。一群志願者有共同使命,在不涉及個人及團體獲利之下,向政府申請,獲得免稅及對贊助者的減免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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